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2009-12-11 00:00:00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的文件要求,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传达到全体研究生,并融入我校参保工作的有关“细则”中,做到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积极稳妥推进我校研究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0912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文件

豫人社〔200943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开展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以来,各地、各高等学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大学生参保工作取得了积极地进展。但在推进中也遇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影响了大学生参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宣传引导。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树立大学生的保障意识,有利于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和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对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大学生对医疗保障重要意义的认识,针对大学生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推进步骤和工作方法,积极稳妥的开展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二、确保大学生参保后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了方便大学生入学后能及时参保和就医,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周期,可调整为每学年的91日至次年的831日。对大学生已经按自然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2009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自然年度执行。

三、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医疗需求。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可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再给予报销。

四、解决好大学毕业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的医疗问题。大学毕业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患病,不能在学校所在地定点医院或校内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按规定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用之外,可从大学生门诊统筹金中报销不超过40元的门诊医疗费或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具体报销办法由学校规定。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及各高等校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有关工作,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