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全面排查工作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23 09:13:30

近年来,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教育部先后印发了系列文件,督促高校严肃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积极推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督导局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教督局函〔2020〕5号见附件1)要求,我校将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全面排查工作,排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作假行为

(一)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主要负责,复核排查近5年(2015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要求重点复核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复制比检测等过程规范性,尤其要重点复核没有科研项目支撑的学位论文。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认真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复核排查工作,如实填写《XX学院2015-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面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撰写《XX学院2015-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面排查工作总结》(见附件3),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单位负责人和教授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和教授委员会公章后,于10月30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行政楼242房间),电子版发送至xwb@zzu.edu.cn。

(三)学校对复核排查情况进行抽检并对复核排查材料存档备案,作为以后学位论文抽查中对问题论文处理的重要依据。

  1. 严格落实过程管理

    (一)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在学位授予审核中的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的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教授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论文复制比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复制比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

    (二)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实施学位论文全程把关,加大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复制比检测、预答辩、双盲评阅、答辩等关键节点的质量审查,重点跟踪检查超年限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各环节未首次通过等可能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以过程质量保障论文质量,以培养质量提高学位质量。

    (三)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等监督队伍的力量,对招生遴选、培养过程、论文完成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改进,不能把问题留到最后关口。

    三、坚持开展警示教育

    (一)研究生院结合《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内容,收集整理近年来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典型案例,面向全校研究生开展警示教育。

    (二)各培养单位面向本单位研究生反复开展警示教育,鼓励学生潜心治学、刻苦钻研,告诫学生自觉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警示学生学校对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将依法终身追责并通报工作单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三)通过导师培训、师德师风讲座、学校政策宣讲等多渠道,提醒研究生导师切实履职尽责、坚守学术底线,告知导师如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将受到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严厉处罚。

    四、严肃处理作假行为

    (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排查中发现存在以上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郑州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研发〔20093号)、《郑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校政〔2014〕7号)、《郑州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校政〔20185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已经取得毕业证书的,学校注销并收回其毕业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者毕业证书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郑州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3.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暂停其招生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4.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情况的,学校将扣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院(系)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5.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该学位论文应由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调查核实,教授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6.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10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