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学位办〔2018〕15号),建立适应我校工程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的培养模式,保证工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一条 指导方式
工程博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组联合指导方式,导师组由3-5名校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家、教授组成,其中,主导师1名,校内副导师1-3名,校外导师1-2名。
第二条 导师组职责
工程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各成员须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学位办〔2018〕15号)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培养的全过程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从严施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导师组成员应在主导师的组织下互相合作,共同保证工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校内导师主要负责工程博士课程学习、论文质量的把握以及与校外导师一起指导工程科研项目等,校外导师主要负责工程博士在工作岗位上培养,包括实践环节参与工程性科研项目、工程设计或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主导师
1.须为工程博士研究生培养所依托单位的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的校内在职教师,有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
2.正在主持工程应用类国家重大专项(含课题)、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产品研发项目(含课题),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新认定导师招生当年年龄不满56岁(截至8月31日),原有导师招生当年年龄不满61岁(截至8月31日),能组织导师组共同指导工程博士研究生。
(二)校内副导师
1.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职教师;
2.主持或参与过工程应用类国家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产品研发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在工程技术或管理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企业挂职经历;
3.招生当年年龄不满57岁(截至8月31日),有精力参与指导工程博士研究生。
(三)校外导师
1.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人员;
2.主持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工程应用类国家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产品研发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1周岁,身体健康,有热情参与指导工程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工程博士培养领域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根据工程博士研究生的需求及研究方向,以严格条件、双向选择为原则,认定主导师的工程博士招生资格,聘任校内副导师和校外导师;
(二)由主导师推荐导师组其他成员2-4名(校内副导师不少于1名,校外导师不少于1名);
(三)拟认定的导师组推荐表报主导师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
(四)经主导师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导师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条 其他
(一)主导师每年招收工程博士研究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名。
(二)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