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博士从08年起,硕士从09年起,我校将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推行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以科研经费为引导的导师资助制,同时强调导师要教书育人,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改革后,对导师的要求将更高,导师的责任也将进一步加大。兼职导师作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导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在合作研究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避免有些兼职导师或兼职导师的单位和我校及相关学科并没有实质上的学术合作或合作较松散,防止有些兼职导师更注重的是导师这个称号的荣誉,对研究生疏于指导,更没有科研项目和经费的支持,使研究生实际处于无人有效管理的情况发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作如下要求:
一、严格兼职导师的遴选。新遴选的兼职导师原则上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必须是与我校相关学科在科研、教学和医疗等方面有长期、实质性的联合或合作,有共同合作的科研项目或经费支持。申报时还应附有双方的合作情况简介及相关科研合作协议或共同的项目申请书等。各培养单位在提交导师遴选材料时需将以上材料一起提交学部审核。
二、实行校外兼职导师和校内责任导师双导师制。现有兼职导师必须联合一名校内的责任导师共同招收和培养研究生。责任导师是指与校外兼职导师共同完成所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应是与兼职导师有实质性科研合作的同一学科的现有导师,主要负责该研究生在校内的课程学习、思想心理教育、日常管理等各培养环节,兼职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校外合作单位的学习和课题研究等培养环节。没有联合校内责任导师的将不予遴选和招生。
三、加强兼职导师的考核。兼职导师应该熟悉国家和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各培养单位在今年的导师考核中要认真考核现有兼职导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对不参加本次导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或与我校没有合作项目的兼职导师不再聘任。
研 究 生 部
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