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2017-03-13 00:00:00

研发﹝2008﹞3号

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聘办法。

一、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评聘的指导思想

1、评聘工作应有利于改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一步完善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培养质量。

2、评聘工作应着眼于改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结构,突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注意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3、评聘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岗位的学科范围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岗位的设立,只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道德高尚。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10年以上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5岁以下人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立或排名第一);主持或主要参加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

5、能为研究生开出一门以上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参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讲授;

2、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制订实践学习计划,参与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3、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项目研究、论文写作给予具体指导;

4、参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评聘程序

(一)申请和推荐

申请担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采用个人申请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应填写《郑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推荐函。

(二)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核

院系教授委员会对照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院系教授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聘任

通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资格审定的人员,由所在院系进行聘任,聘期为三年。若考核通过,可再续聘。聘任期间,校外指导教师由于身体状况、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校外指导教师资格的,所在院系可以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相关报酬,由所在院系确定并统一发放。

非经正式程序,各硕士专业学位所在院系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本评聘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大学研究生院。